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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红诉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新权、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经被告业务员刘**多次推销,原告爱人马**购买被告公司万能型保险,该保险中智胜人生、无忧意外约定马**若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赔付25万元保险金,其身故保险金意外为原告,马**交纳了保费6718元。2014年2月27日,马**在甘肃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25万元。

原告举证:1、保险合同一份;

2、保险发票复印件;

3、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4、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5、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患有××、心功能2级、高脂血症、急性冠脉综合征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故意不履行投保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告举证:1、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提示书;

2、2013年5月6日投保人在巩**民医院第一次住院病例一份;

3、投保人在巩**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病例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与原告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12日,马**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主要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投保主险为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智胜人生),附加长险为智胜重疾,附加一年期短险为住院日额、健享人生、无忧意外、无忧医疗;其中智胜人生的保险金为15万元,无忧意外的的保险金为10万元;智胜人生险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人身故止,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身故,被告按身故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无忧意外险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起1年,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被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后马**于2014年2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并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后原告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共计25万元未果,酿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生效。马**在智胜人生险及无忧意外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身故,属于上述二个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25万元。被告辩称马**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告其身患疾病的事实,故被告不应支付保险金;因马**的身故系车祸造成而并非疾病,故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红保险金25万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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