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2)湛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华**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12)湛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