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平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4元,减半收取12207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原告张**与被告曹**、河南天**限公司、河南天**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阳市**包有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司(以下简称鑫星公司)诉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司(以下简称鑫星公司)诉被告姜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司(以下简称鑫星公司)诉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漯河盛通运输有**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邢**、郝**、中华联合**司孟州支公司、奶保海、黄**、黄**、奶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