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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阎*,被告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发生争吵时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而后演变成家庭暴力。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又不良嗜好,有赌博、吸毒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被告还以原告的名义办理信用卡3张,以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直至原告起诉前,仍有约28000元的债务没有偿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信用影响。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伤害,被告的不良嗜好更是让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被告归还以原告名义办理信用卡所欠的债务共计2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闫*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时间尚短,感情并未破裂。2、28000元是用原告的名义办的信用卡,是为了解决双方亲戚的经济纠纷才办理,信用卡用于看病还账,我开始不是不还信用卡上的钱,但是因为原告离家出走,我联系不上原告,所以就没有还信用卡上的钱。3、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只是夫妻间的小打小闹。4、关于原告所说我曾经吸毒的事情,那是在认识原告之前的事,但是现在我没有沾染过毒品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原告李*与被告闫*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相识后感情尚可,被告闫*婚前曾有过吸毒恶习,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以原告名义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尚欠280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照片五张,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信用卡欠款情况,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如能及时沟通,互相体谅对方,应能重归于好,且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积极改掉自身的毛病,维系好二人的婚姻关系,虽然被告闫*婚前有过吸毒史,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婚后仍有这项不良恶习,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离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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