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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仵**、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仵**、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仵**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退回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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