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花**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河南财**科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