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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李**、李**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李**、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董**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董**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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