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王**、王**、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奥**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一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王**、王**、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王**、王**、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李**、王**、王**、王**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李**、王**、王**、王**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李**、王**、王**、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王**、王**、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王**、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