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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惠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任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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