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337元及保全费3957元由原告河南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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