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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