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丁国芬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