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首**司)因与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水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煤首**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煤首**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796元减半收取147398元由原告中国平**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