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李**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年07月23日受理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管*二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郑州**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0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和王**、李**正通过其他途径积极协商,有望通过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7元,减半收取1883.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