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河南丹**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昌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3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