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洛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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