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上诉洛阳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9903元,由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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