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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鹤**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鹤**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鹤煤九矿的委托代理人和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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