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全付、鹤壁**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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