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郑**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郑**于2015年3月24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郑**、郑**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