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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与被告毕*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与被告毕*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毕*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撤回对被告毕*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限公司第九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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