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湛河区西环路隆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鹤壁**限公司与被告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与被告毕*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鹤壁**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与被告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诉被告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