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煤**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与被告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煤**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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