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鄢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张**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及代理人王*以该案已与被告鄢**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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