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洛阳**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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