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