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李*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出借给被申请人李*,该案纠纷实际履行地为洛阳市涧西区,故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申请人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