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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李*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出借给被申请人李*,该案纠纷实际履行地为洛阳市涧西区,故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申请人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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