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卢军岭、杨**、张**、平煤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卢**、杨**、张**、平煤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在起诉前就此纠纷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请求四被告支付工资款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