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及其辩护人王**、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宁*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承包龙都花园15、17号楼二次构造项目中,共拖欠38名民工266012元,后经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宁*拒不支付民工工资。2015年2月6日,宁*到案后,其家属将266012元交付南阳市劳动监察保障局。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的供述;2、证人黄*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家属已将拖欠工资交付南阳市劳动监察保障局,且被告人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宁*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承包龙都花园15、17号楼二次构造项目中,共拖欠38名民工266012元,后经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宁*拒不支付民工工资。
另查明:2015年2月6日,宁*到案后,其家属将266012元交付南阳市劳动监察保障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宁*的供述;证人黄*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宁*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