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