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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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