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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