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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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