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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涂铜柱与被上诉人包晶晶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铜柱因与被上诉人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涂铜柱的委托代理人涂有强,被上诉人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9日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1日生一女,取名涂某莹。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怀孕期间一直在其娘家居住,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偶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情况发生,致使被告生下婚生女后三天即外出至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至今。原告称其有共同债务,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于以证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婚姻是以夫妻双方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审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现在自身情况及有利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审认为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审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一年一给付。对于原告称让被告承担40000元共同债务问题,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于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该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涂铜柱与被告包**离婚;二、婚生女涂某莹由原告涂铜柱抚养,被告包**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孩子抚养费自2016年1月1日开始,一年一给付,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涂某莹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涂铜柱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包**给付孩子抚养费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不当,应改判为“从小孩出生三日后给付”。婚生女涂某莹于2014年10月21日出生,包**将孩子生下第三天就走了,至2016年1月1日长达426天,没回来照料喂养涂某莹。二、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包**给付孩子每月400元的抚养费,一年一给付不妥,应改判为一次性给付(86400.00元-40.00元)u003d86360.00元。被上诉人包**不可能依照法院判决的去履行。18年的抚养费,那就得18次申请执行。三、关于抚养费怎样给付问题。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包**没有提出没能力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2万元,应让包**承担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没让包**承担。我基于能得到孩子抚养费的考虑,也就放弃了让包**承担共同债务的请求。综上,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包**答辩称:一、法院判决我们双方离婚之前,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不存在支付该子抚养费的问题,只有婚姻关系解除后,我不负责抚养该子,才应支付抚养费。二、上诉人涂铜柱要求我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我没有固定工作,让一次性给付确实做不到。原审判决的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我没意见,但我现在确实没能力一次性给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1月9日,上诉人涂铜柱与被上诉人包**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1日,婚生女涂某莹出生。双方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上诉人包**怀孕期间一直在其娘家居住,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致使包**在生下婚生女涂某莹后三天即离家至今。婚生女涂某莹一直由上诉人涂铜柱的母亲抚养至今。上诉人涂铜柱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包**离婚,被上诉人包**表示同意。原审认定涂铜柱与包**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涂铜柱与包**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涂铜柱上诉要求包**给付从婚生女涂某莹出生三日后至2016年1月1日期间抚养费的问题。因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其间夫妻财产属共同共有,依法包**不应另行给付该子的抚养费,故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涂铜柱上诉要求包**一次性给付涂某莹的抚养费问题。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包**具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故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涂铜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涂铜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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