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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有强、被告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人生理念及性格上的差异,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正常夫妻感情,被告在生下小孩后4天就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无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己明存实亡,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129600元;3、被告承担40000元共同债务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小孩我抚养,不要求原告给抚养费;若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过高,且我没能力一次性付清;不存在有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10月生一女,取名涂某甲。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怀孕期间一直在其娘家居住,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偶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情况发生,致使被告生下婚生女后三天即外出至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至今。原告称其有共同债务,被告亦于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于以证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双方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小孩抚养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现在自身情况及有利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一年一给付。对于原告称让被告承担40000元共同债务问题,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于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涂某甲由原告涂某某抚养,被告包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小孩抚养费自2016年1月1日开始,一年一给付,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涂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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