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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董**、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董**、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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