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蒋**诉被告许**、河南大河**商丘分公司、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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