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为维护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未来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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