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5元,减半收取7092.50元,由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