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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于2009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张*甲。因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我俩常因琐事吵架,2012年年底,我俩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现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当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感情尚好,去年他在外打工,我在家带小孩,去年三月份他还回过家,他今年过年没有回家。我与原告有俩个孩子,男孩今年初六随男方一起外出打工,女孩由我带着在家上学。我俩没有分居多年,虽然平时有点家庭矛盾但我认为那也不是我一个人的错,我认为我对公婆还可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张**。婚后俩人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质证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家庭信息卡。2、村委会证明一份。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矛盾暂时分居,但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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