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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代理人陈**、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我们是1995年10月1日结婚,1997年1月18日生育长女李*乙,1999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李*甲。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架,我们共同在上海务工,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婆媳关系不好,我们有三年时间没有在一起生活了。2015年1月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当庭辩称,婚姻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们不在一起生活两年多了,我是想被告能回家生活,被告对孩子没有母爱,大女儿结婚,她都没有回家。婚生子现在在随我生活,大女儿已经出嫁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10月1日结婚,1997年1月18日生育长女李*乙,1999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李*甲。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别在外务工,自2014年上半年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3月23日,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质证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2015年淮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表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未成年,近年来跟随父亲生活,且其本人表示如父母离婚,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故其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准予原告高*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2、婚生子李*甲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高*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抚养费支付至李*甲十八周岁止,既2017年12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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