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宛城**卧龙区民政局、南阳**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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