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宋**、王**与被上诉人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舍**、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范**、乔**、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宛城**卧龙区民政局、南阳**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符*诉被告任成业、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李**与孙志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