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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志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于2003年12月29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月10日生育长女孙*甲,于2006年12月26日生育次女孙*乙,于2010年2月27日生育长子孙*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被告的本性就暴露出来,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对孩子和家庭不负责任,原告考虑到孩子小,总是忍气吞声,被告也不干活养家,还逼着原告外出挣钱,原告在儿子1岁多时就外出打工挣钱养家,但是被告在家里却对三个孩子不予照看,经常在外打牌玩。无奈,原告将两个女儿送到自己娘家,让外婆照看,把儿子送到被告父亲那里,自己外出打工挣钱。原告每月所挣的钱都全部用在了三个孩子身上,没有多余的钱给被告挥霍,被告为此心中总是不满,借机找原告的麻烦殴打原告。更过分的是,被告还殴打原告的家人,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有时间回来看孩子时也总是与被告发生争吵,遭被告打骂,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曾多次打110报警求救,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现原告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孙*甲(现年11岁),婚生次女孙*乙(现年9岁)归原告抚养,婚生长子孙*丙(现年6岁)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1、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被告2015年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9日在鲁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1月10日生育婚生长女孙*甲,于2006年12月26日生育婚生次女孙*乙,于2010年2月27日生育长子孙*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三个婚生子女,可见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在平时生活中缺乏沟通,在处理家庭关系上,方式有所欠妥,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双方仍是有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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