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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1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马**。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原告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缓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某某离婚,婚生男孩马**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

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结婚时间及系合法夫妻关系;

3、(2012)邓**初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书及马某某对周某某保证书各一份,以证实马某某在上次离婚诉讼中保证,假如周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会主动同意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应诉,其在向法庭提供的答辩状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婚生男孩马**由其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对被告祖母惠程英调查笔录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婚姻及子女现状等。

原告提交证据经法庭评议,综合认定如下:证据1、2客观真实,且系有权机关的法定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为本院的诉讼卷宗材料,法院调取的证据均能证实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证。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周某某与被**某某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1月12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马**。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原告撤诉。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某某离婚,婚生男孩马**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但向法庭提出书面意见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马**,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前无感情基础,缺乏了解沟通,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在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缓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向法庭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抚养小孩马**,且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同意该意见,本院应予照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马**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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