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4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