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300元由上诉人**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