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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