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何**、张**,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医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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