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迅**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郑州迅**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3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或等额不动产。并由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郑州迅**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3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或等额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