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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与河南天**限公司、河南临颍**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被上诉人河南临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基**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1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7日至判决付款之日)。2、由天**公司、祥基**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1)漯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申**,天**公司和祥基生物工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漯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世纪通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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