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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